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11-30 17:18人气: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现将《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9

 

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各行政机关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及密级标识;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主管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也应当进行保密审核:

(一)涉及国家、省、市未发布的经济数据的;

(二)对建国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表述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

(三)近期尚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四)涉及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应慎重处理的信息;

(五)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删除密点,进行非密化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删除密点后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市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保密审核工作的时限记入信息发布的总时限,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限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先依法履行解密程序,经保密审查后确认能够公开的,再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保密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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